小龍(化名)沒有工作,專職照顧獨居的爺爺奶奶直至兩位老人去世,后事也由小龍出資辦理。一封由別人代書的遺囑顯示,爺爺奶奶生前曾表示把自己的回遷房屋送給孫子。

因為涉及到房產,叔叔姑姑們自然不同意,也有理由,指出遺囑的代書者是小龍的女朋友(現為妻子)且沒有見證人在場,遺囑無效,小龍遂被上述三人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判遺囑無效,老人房產按法定繼承順序分配。
最后,法院確實按照法律判決遺囑無效,但是孫子可視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老人的遺產,老人的住房歸小龍所有。
這有點看不明白了吧?遺囑都無效了,法院為何這樣判?有啥依據?
法院經審理認為,“高強提供的代書遺囑因代書人是高強的妻子,在代書遺囑時雙方是戀愛關系,這種特殊親密的關系與高強取得遺產存在身份和利益上的利害關系,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以下簡稱《繼承法》)第十八條規定的禁止代書人,因此其代書行為不符合代書遺囑的法定形式要求,應屬無效。本案應當按照法定繼承進行處理。”
“高強雖然不是法定第一順序繼承人,但他自愿贍養爺爺和奶奶多年非常不容易,尤其是在爺爺患病臥床多年的情況下。老人死后高強還承擔了喪葬費用,根據《繼承法》第十四條的規定,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贍養較多的人,可以分配給他們適當的遺產,高強可以視為第一順序繼承人來處理。”
“《繼承法》第十四條所規定的‘適當分配遺產’,不是適可而止,是指與非繼承人所行扶養行為相適應,和其他有贍養義務的繼承人所盡贍養義務相比較的適當比例。高強雖沒有贍養爺爺奶奶的法定義務,但其能專職侍奉生病的爺爺奶奶多年直至老人病故,使老人得以安享晚年,高強幾乎盡到了對爺爺奶奶兩位被繼承人生養死葬的全部贍養行為,這正是良好社會道德風尚的具體體現,并足以讓社會、家庭給予褒獎。
“本案其他繼承人有能力贍養老人,但僅是在老人患病期間輪流護理,與高強數年如一日照顧患病老人相對比,高強的姑姑和叔叔的行為不能認為是盡到了贍養義務。據此,高強有權獲得與其巨大付出相對應的繼承房屋權利。”
實際上弘揚中國美好的傳統文化,讓孝順受法律保護理所應當;司法就應守護社會價值,保護善人善舉,引領社會公正,樹立時代新風。
說白了就是不讓好人吃虧,體現公平正義,
就本案而言,正常情況下孫子不是法律上的第一繼承人,第一繼承人是指死者的配偶、子女,而判決是參照第一繼承人的標準來執行的,具有積極的推廣意義,二,遺囑的訂立要科學、規范,案件中的代書遺囑人是當事人的女朋友,有利害關系,且沒有見證人在場,遺囑無效,提醒遺囑訂立需要規范。”
在這里提醒諸位:遺囑一定要到專業機構訂立,立遺囑當事人一定要做精神評估,證明立遺囑時意識清醒,有獨立行為能力,否則一旦當事人去世后,在有爭議繼承案件審理中,會對遺囑當事人書寫遺囑時的精神狀態產生質疑,希望您有所收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