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生在世,意外無法避免,很多人都希望通過保險來為自己增加一份保障,假如被保險人意外身故,身故保險金可以作為遺產來處理嗎?

一般來說,只有人壽保險才會涉及到“繼承”的問題。我們都知道受益人是保單利益的最終歸屬者。帶有身故保障的保險產品,可以指定受益人。如果沒有明確規定,則法定繼承人默認為受益人。近親屬繼承遺產屬于繼承行為,但是受益人領取身故保險金,卻是一種完全不同的法律行為。
保險的本質是一紙金融合同,給付保險金是保險公司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受益人領取保險金是對合同規定的保險金的合法享受。所以,領取身故保險金本質上是一種契約行為,而不是法律意義上的“繼承”。這兩個概念的區別在于,在現實生活中,這兩種不同的法律行為,可能產生不同的利益導向。
老王育有一兒一女,因為手頭寬裕,于是給自己購買一份人壽保險,但未指定受益人。因為很疼愛女兒,他在生前就立下遺囑:個人遺產均由女兒繼承。
三年后,老王意外身亡,其名下所有財產,均由女兒繼承,但是老王人壽保險的理賠金,女兒卻不能全額享有。老王身故后,保險公司開始履行合同義務。此時,保險單已不屬于老王的個人財產,其利益應按照合同和保險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分配。這既不是遺產,也不是遺囑。因此,老王身故保險金并不屬于女兒一人,而是由第一順位繼承人——父母、妻子以及所有子女共同享有。
假設老王身故后,留下500萬元的和300萬元債務,由于遺產用于繼承前需先清償債務,老王的近親以及家屬可以繼承200萬,這個很好理解。但是換種情況就不一樣了:老王死后留下300萬元的債務,同時留下一筆500萬元的身故保險金。由于身故保險金并不屬于遺產, 而300萬元的債務則隨負債人的身故一筆勾銷了,這就是我們常說的保險的“避債作用”。
需要注意的是,“身故”這個關鍵點。因為保單利益歸屬于受益人,是從被保人發生死亡那一刻開始的。也就是說,在生前保單仍屬于老王的個人資產。如果他欠下巨額債務,并在死前被法院強制執行,法院可以要求保險公司交出,并用保單的現金價值償還債務。
這其實也不難理解,在負債情況下,通過購買保險轉移資產,顯然有違社會公序良俗,法律怎么能接受呢?因此,保險雖然具有一定的資產隔離作用,但想用它來規避債務,從操作層面來說,并沒有那么簡單。
此外,還有一種情況不再“避債”之中。還是以老王為例,老王生前為自己購買了一份不帶身故保障的純重疾,幾年后意外身故,這種情況重疾險不予賠付,但是老王近親屬可以通過退保獲取現金價值。由于現金價值并非合同約定的保險金,而是在投保人近親屬主動解除合同后,保險公司給予投保人的保單剩余價值,所以理應按投保人的遺產處置,可用于清償債務。
在現實生活中,因合法繼承而引發的繼承糾紛案件屢見不鮮。避免這種情況最簡單的方法就是立遺囑,遺產留給生前指定的那個人。需要注意的是,遺囑有多種方式,如自書遺囑、代書遺囑、口頭遺囑、公證遺囑等,在所有的方式中,以公證遺囑的法律效力最高,應該作為立遺囑的首選。如果你不想這么做,可以在保單上填寫受益人,當被保險人身故之后,受益人就可以完全繼承這份遺產。
重點提醒:如果擔心自己身故后遺產繼承情況和自己的意愿背道而馳,那么生前一定要立好遺囑;如果購買了人壽保險,建議指定身故受益人,以便實現精準傳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