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債還錢,天經地義,這恐怕是每個人都熟知的道理,這事關社會穩(wěn)定和諧與個人誠信,可現(xiàn)實中經常會遇到為逃避現(xiàn)實債務,夫妻以協(xié)議假離婚轉移財產,惡意逃避債務的情況,那遭遇這樣的事情,怎么辦?假離婚的財產分割行為是否有效?

2018年至2019年期間,葛先生因經營需要多次向于先生借款,姜先生作為共同好朋友,出于道義予以保證擔保。借款到期后,于先生向葛先生、姜先生多次催要,但對方就是以沒錢為理由,拒不歸還借款,甚至不接電話,真印證了那句話,欠錢的是大爺,于先生為此在傷心之余不得不撕破臉皮,遂于2019年底向法院起訴,要求葛先生和姜先生歸還借款本息。
姜先生得知因為欠款問題成為被告,便想了一個辦法補救,可謂一箭雙雕,因其與妻子范女士系事實婚姻,子女早已成年,遂在于先生起訴還款的當日與妻子范女士補領了結婚證,并于次日至民政局協(xié)議離婚,約定雙方所有的房屋、車輛等財產均歸范女士所有。
于先生得知后迅速訴至法院,要求確認姜先生與范女士的財產分割約定無效,有逃避債務,惡意轉移財產的嫌疑。
法院經審理認為,姜先生夫妻惡意串通,試圖通過協(xié)議離婚轉移財產的方式造成無履行債務能力的假象以逃避承擔保證責任的行為,不僅侵害了債權人的利益,也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據此,法院認定姜先生與范女士協(xié)議離婚時對于財產分割的約定無效。于先生與葛先生、姜先生的借貸糾紛一案,法院判決姜先生應當承擔相應的連帶清償責任。
民事主體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均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對自身權利的自由處分,應以不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利益為前提。夫妻雙方通過離婚惡意串通,約定將共同財產歸一方所有,造成夫妻另一方無履行債務能力的假象,以逃避債務,損害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據《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規(guī)定 【無償處分時的債權人撤銷權行使】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xiàn)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清償】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xié)議清償;協(xié)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